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即将出台 |
发布时间: 2011-12-15 |
据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听取并原则通过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正式出台。
据了解,《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规范了供热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程序,并规定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分散燃煤锅炉的,应限期停止使用或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
《办法(草案)》指出,石市每年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政府确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极端天气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同时,《办法(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公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热用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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