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佛山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 |
发布时间: 2011-12-12 |
据了解,《关于划定佛山市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为了加快佛山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在2012年7月1日前,划定的限制区(简称限制区,不含顺德区)内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意见稿规定,除了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或其他炉窑等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另外,如果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具备废气治理设施,且手续齐备,并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以推迟至2014年7月1日前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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