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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对二环内燃煤锅炉房进行环评审批
发布时间: 2012-7-13

        据了解,从市环保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规定》中了解到,沈阳今起禁止对二环内燃煤锅炉房进行环评审批。


         规定要求,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改、扩建一切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房,现有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一律改成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根据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二环路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内),一律实行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禁新、改、扩建一切沈阳市供热规划外的燃煤锅炉房。

         市环保部门对“十二五”期间全市锅炉和窑炉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境管理做出严格规定。供热规划内保留的在用集中供热锅炉和部分集中供热未覆盖地区单台容量在20吨/小时(含)以上的临时锅炉,在整治达到环保和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后,可以继续使用;对其它分散燃煤锅炉,要进行拆除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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