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文山市取缔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
发布时间: 2017-8-8 |
据悉,文山市供热规划和经批准暂时保留的燃煤锅炉,锅炉外排污染物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使用燃煤锅炉、逾期未拆除或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由市工信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查封和拆除;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城市建成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2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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